【法律法规】电商法你了解多少?
电商的发展
互联网电子商务在我国早就发展了,1998-2000年是中国电子商务的兴起期,到了2000-2009年,电子商务逐渐以从传统产业B2B为主体,中国电商真正迎来发展的是2003年,淘宝、京东的等电商平台开始发展,直到2022年的今天,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也成为了,电商中的新势力,随着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中国将逐渐形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可见电子商务将成为中国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
电商法的发展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列了入规划,并在之后成立了电商法起草组,到了2014年12月,起草组针对16项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完成研究报告,2015年电商法终于有了雏形,整个发展历程如下:
关于电商法 电商法的出台了,让我们的生活多了份保障,帮助我们规避许多交易乱象,同时也让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那么《电商法》里有哪些比较重要的法律,与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是息息相关的呢? 电商、代购、直播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 《电商法》明确: 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也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制约,且应履行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 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商法第九条 刷好评,删差评?禁止! 完善了信用评价制度与信用评价规则: 部分卖家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同时买“水军”刷好评。很多消费者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反映真实的差评却在评论区“消失”了。这种情况今后将会改善。 《电商法》明确: 不得编造评价,不得删除评价。 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商法第十七条 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电商法第三十九条 制约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款50万元! 一些电商或平台利用“个性化推荐”当借口,为一些对价格不敏感的人群推荐价格较高的商品,而将同类型的低价商品进行屏蔽。 《电商法》明确: 电商平台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电商法第十八条 违犯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默认勾选” 买车票默认购买住宿优惠券,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的猫腻--“默认勾选”,令人们不厌其烦。 《电商法》明确: 互联网平台应以显著方式让消费者知情。 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电商法第十九条 违犯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法第七十七条 押金不再难退 押金难退?最高可罚款50万元! 你的共享单车押金退了吗?押钱容易退钱难困扰着很多消费者。不仅要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还要经历很长的等待。 《电商法》明确: 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电商法第二十一条 违犯规定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法第七十八条 平台依法担责保障消费者权益 网购假货?危险网约车?平台也担责,最高罚款200万元! 《电商法》明确: 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需要依法担责。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 违犯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法第八十三条 打击平台不正当竞争 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不正当竞争! 为获得更大的流量,有平台会强迫经营者签订独家销售协议,接受不合理的入驻条件等,或增加特定不利条件,如削减活动资源、屏蔽等。 《电商法》明确 :这一行为被禁止。 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电商法第二十二条 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电商法第三十五条 规范商家交易行为 快递无限延期、商家随意毁约?不行! “双十一”的快递“双十二”才收到,下单时是“现货”,结果等了半个月才发货?商家通过优惠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获得订单后再单方面毁约,让消费者承担经济损失?《电商法》明确 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电商法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商法第四十九条 电商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权益得到了保障;对于电商经营者而言,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对于电商市场而言,是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